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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291人  作者:大连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甲乙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甲向乙允许如果乙不与丙签约,则甲将与乙正式签订合作合同。乙信赖甲的允诺而未与丙签约。但甲最终拒绝与乙订约从而使乙遭受损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1)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如诚实、忠实、保密等义务;

(3)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的利益。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表述有: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有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他人利益;

(2)故意隐瞒与订立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些重要事实包括:财产状况,履行能力,瑕疵告知义务或使用方法、产品性能告知义务等;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大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必须有损失,而此种损失应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即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以返还或赔偿,比如邮电、文印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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