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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行使拍卖权的条件,能变更委托人定的价格买卖吗

此文章帮助了178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行纪人行使拍卖权的条件

1、首先取得行纪货物占有权或行使留置权,否则不得拍卖行纪货物;

2、必须给委托人留有履行债务的期限,此期不得少于两个月;

3、拍卖留置物不得弄虚作假、侵害委托人的利益;

4、拍卖行纪货物后,行纪人有权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但超过应得费用和报酬的部分应当返还委托人。

二.行纪人能变更委托人定的价格买卖吗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裣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行纪人应当依照委托人已明确指定的价格操作,行纪人违反委托人批示的交易而进行买卖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承受,因此而造成的损害,由行纪人赔偿。

当执行委托任务的结果比合同规定和条件更为优越时,即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的指示卖出或者以低于指定价格买入,使出的价款或低价买入结余的价款,应当归属于委托人,但行纪人可以要求增加报酬。如果行纪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还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按照商业交易的习惯确定,还不能确定的,利益归委托人,行纪人不能取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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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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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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