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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所涉及的方式是哪些,合同中承诺撤回的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206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承诺所涉及的方式是哪些

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通过何种形式将承诺的意思送达给要约人。承诺的方式是否可以作为承诺的有效要件。

我们认为,承诺的方式是否应作为有效承诺的一种要件,主要取决于要约的内容是否对承诺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方式作出、否则承诺无效,根据要约的拘束力和意思自治原则,此规定为有效,那么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在此情况下,承诺的方式为承诺的特殊要件。从各国立法规定来看,对于承诺的方式,一般没有具体的规定。

但是,如果要约没有对承诺方式作出特定规定,则受要约人可以采用如下方式来表示承诺:

1、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这种方式是在实践中经常采用的。一般来说,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承诺,则当事人可以用口头形式表示承诺。

2、以默示方式表示承诺。这就是说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

二.合同中承诺撤回的条件

1、撤回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2、在承诺撤回通知的时间上,一般来说,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之成立,所以,合同法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防止承诺生效的效果。

承诺撤回基本上只适用于书面形式的承诺,对于口头形式的承诺,一经发出就到达要约人,根本就不存在撤回的时间可能。而对于电子数据方式的承诺,同样也不存在撤回的时间可能,因为承诺一经发出,对方的电子信箱就可以收到。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依法,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里不要将“到达”理解得太过局限,事实上,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就可以了,不管受要约人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比如说,要约以电传的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这种情况下要约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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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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