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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试用买卖期限届满后如何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320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是指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试用所应有的期间,试用应在此期间内,而不是无限期的。试用期间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也可以通过有关法律规定确定。若当事人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也不能依照法律规定确定试用期间的,则由出卖人确定。这是因为:

1、出卖人对自己交付的标的物最了解,他最清楚多长的试用期间能够使买受人充分了解标的物的各种性能,因此出卖人有能力为标的物确定合理的试用期间。

2、在试用期间,买受人不会因试用而付出代价、而出卖人却要承担买受人不承认购买标的物而可能带来的试用期间标的物损耗责任,因此从公平角度出发,也应当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间。

二.试用买卖期限届满后如何处理

在试用买卖合同中,除适用法律对试用买卖合同的特别规定外,《合同法》中对一般买卖合同的规定也同样适用。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的行为,是向买受人发出要约,买受人经试用后,由买受人决定是否购买,如果买受人作出购买标的物的表示,则是对出卖人要约的承诺。如果买受人拒绝购买,则是对出卖人要约的拒绝,在买受人作出拒绝时,无须向出卖人陈述其理由。

《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买受人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后,应当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限内,向出卖人作出购买标的物的承诺或者拒绝购买标的物的表示。如果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出表示的,买受人的沉默行为,视为对出卖人的购买承诺,当事人签订的试用买卖合同生效,买受人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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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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