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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活动后果谁担责,被告提起反诉的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607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活动后果谁担责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是通过它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的,因此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为企业利益实施企业章程规定之外的行为,甚至实施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由法人承担。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工作人员只要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民事活动,企业法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该代理人在授权范围以外进行的民事活动,除企业法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追认外,其后果应由该代理人个人承担。企业法人已授权,但授权不明无法确定代理人权限的,该代理人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其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该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提起反诉的条件

反诉是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一种反请求,目的是抵销、动摇或吞并原告的请求,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反诉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反诉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发生反诉的关系;

二是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可能是起诉而不是反诉;

三是反诉必须在法院受理本诉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诉;

四是反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存在着法律上的联系,否则就要另行起诉,也不能合并审理。

反诉的诉讼请求虽和本诉具有一定的联系,但它提出以后,也具有独立性,可以脱离本诉而存在。它一般和本诉合并审理,但如果原告撤回起诉,反诉可继续审理。原告如不到庭,法院可以就反诉缺席判决。对于被告进行反诉的程序,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起诉的做法。被告向法院提交反诉状及其副本,写明反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反诉被受理以后,原告被告交换了诉讼地位,双方分别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实践中也不必急于叹惋。当签订合同后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时,应当积极联系被代理人,因为以我国法律规定,这种无权代理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只要被代理人认可该行为,那么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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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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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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