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合同纠纷问题,拔打免费合同纠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惠州合同纠纷律师  >  其他  >  合同担保  >  对应收账款在设定质押后如何处置,质押分为哪几类?

对应收账款在设定质押后如何处置,质押分为哪几类?

此文章帮助了412人  作者:惠州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对应收账款在设定质押后如何处置

一是应收账款的转让问题。应收账款属于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本身具有可转让性。《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因而,应收账款在出质后,出质人即不得再转让所质押的债权,除非经质权人同意,并须将转让所得支付给质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在公证机关等机构进行提存。但是,应收账款虽然在质押时进行了登记,但应收账款的转让具有隐蔽性,出质人可能在应收账款出质后再将应收账款转让,这不但需要在签署质押协议时约定相应保障措施,在签约后进行相应监督,并在必要时由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出具相应法律文件予以保障。

二是应收账款的清收与使用问题。应收账款是出质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已到期或未到期的债权,那么应收账款的相应债务人会在到期时清偿或未到期时提前予以清偿,对于债务因清偿应收账款而向出质人支付的款项应当如何处理,《物权法》和《登记办法》及《操作规则》均未予明确规定。但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本质来看,应收账款因债务支付清偿款而消灭时,质押的标的灭失,此时作为质押标的的替代物——所收取的款项应当用于清偿应收账款所担保的债权或充当担保物。如果放任出质人支取和使用应收账款的相应债务人所支付的款项,那么质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应收账款的质押担保就会失去保障功能。在法律法规未明确的情形下,就需要在设立应收账款质押时对此予以约定,即出质人应在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支付清偿款项时,支付给质权人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三是应收账款在质押后的管理问题。质权人虽在应收账款质押后对其享有质押权,但应收账款仍处于出质人的管理之下,并且出质人是否有效管理应收账款会影响应收账款的有效性。这包括:出质人应在应收账款诉讼时效届满前,积极采取措施催要应收账款使诉讼时效得以重新计算,从而使应收账款得到法院司法强制力的保护;出质人应履行其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相应协议的约定,如按约定供应货物、提供服务或者履行退换货等售后服务,避免因重大违约导致应收账款债务人解除合同或依法、依约拒绝付款。对于这些管理义务,质权人应当在与出质人的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以免因其未适当履行管理义务或采取法律措施导致应收账款丧失诉讼时效或丧失追索性。

二、质押分为哪几类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区别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质押合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 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为没有标示出具体出自的法条,所以大概解释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续期间指的是合同或者权利的有效期间就是在这个期限之内法定有效或者约定有效。

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对于知情第三者而言的。打个比方,知情第三者是指明明知晓一个物品或权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会损害相关人的权益而故意购买。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实施了同样的法律行为,所谓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会受到惩罚性的处理,而知情第三者则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惠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担保程序须完善,首先,签订担保合同前,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要弄清其权属,必须是担保人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财产才可以设定担保。其次,如果纳税担保是担保的方式,在签订合同前,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内容确定后,要有保证人、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合同纠纷流程

以专注的心态做专业的事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惠州合同纠纷律师推荐

张美玲律师
张美玲律师张美玲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以专业、公正为其执业理念。
张美玲律师曾代理大量合同纠纷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层

惠州合同纠纷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惠州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担保的期限,抵押担保合同,担保留置权,反担保,担保人,投资担保,贷款担保,质押担保合同等相关知识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合同纠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