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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明示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中债权人的法律救济

此文章帮助了293人  作者: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明示预期违约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明示预期违约。

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必须要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到来前这段时间内,否则,就无所谓“预期”的问题。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间届满后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则属于实际违约。

(2)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换言之,一方表示的毁约意图是十分明确的、确定的、不附有任何条件的。

(3)当事人表示的必须是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正是由于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从而会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损害其期待利益。如果被拒绝履行的仅是合同的部分内容或次要义务,并且不障碍债权人所追求的根本目的,这种拒绝履行并没有使债权期待成为不能,就不构成预期违约。

(4)提出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方拒绝履行义务是合法的,因此不构成明示预期违约。

二、明示预期违约中债权人的法律救济

对于明示毁约的法律救济,债权人可以有两种选择:

(1)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坐等履行期的到来。

(2)也可以不理会对方的明示毁约而继续保持合同效力,等到继续履行期到来后,按照实际违约得到救济。但债权人应负担减损义务,且应承担履行期内意外事变的风险。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并不是说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违约,要构成违约,除了确实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当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即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约定的免责事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自行约定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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