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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311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

在违约责任归属原则方面,我国合同法采取的主要是严格责任规则,所以违约损害赔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当事人必须有违约行为发生。

2、要具备损害的具体事实。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那么,可得利益损害赔偿当然要具备以上三个构成要件。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

所谓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拘束力。合同债权转让在生效后,针对债务人产生如下效力:

1、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仍然向原权利人履行债务,则不构成合同的履行,也不会引起合同的终止。如果原权利人接受此种履行,则构成不当得利,受让人和债务人均可向其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另外,如果债务人向原权利人履行,给受让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2、债务人应负向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同时免除其对原债权人的义务。合同权利转让之后,受让人已经取代了原权利人的地位,成了新的债权人。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而且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3、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为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我国《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对受让人主张。这一规定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这些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时效完成的抗辩、债权业已消灭的抗辩、债权从未发生的抗辩、债权无效的抗辩等。

4、债务人的抵销权。《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的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并不是说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违约,要构成违约,除了确实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当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即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约定的免责事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自行约定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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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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