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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留置权消灭的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229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

第一,债权人占有动产。

第二,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第三,债务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债务。

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

第一,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第二,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第三,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第四,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二、留置权消灭的条件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上述情形外,还有几种情形也可导致留置权的消灭

一是留置权因债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而消灭,对留置物的持续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要件。留置梳人丧失了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告消灭。因占有的丧失而致使留置权的消灭是经常发生的,但还不是终局的。如果留置权人日后再取得对该留置物的占有,且具备留置权成立要件,可以在该物上为同一债权重新设立留置权。但有时留置物因种种原因灭失,则留置权最终消灭。

二是留置权人抛弃留置权而消灭。留置权是一种权利,因此它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权利的放弃在法律上是完全允许的。

三是留置权因债权清偿期延缓而消灭。留置权以债权清偿期届满为成立要件。如遇清偿期延缓,则留置权不成立,这种情形下的留置权消灭为暂时的,非终局的。一旦延续期结束而债务人仍然没有清偿债务,留置权即生效力。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合同担保程序须完善,首先,签订担保合同前,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要弄清其权属,必须是担保人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财产才可以设定担保。其次,如果纳税担保是担保的方式,在签订合同前,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内容确定后,要有保证人、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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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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