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合同纠纷问题,拔打免费合同纠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  常见合同纠纷  >  其他常见合同纠纷  >  什么是一般保证,借款人下落不明保证人担责吗

什么是一般保证,借款人下落不明保证人担责吗

此文章帮助了252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在以下情况之下不得行使:

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三是,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

二、借款人下落不明保证人担责吗

借款人下 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于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拒绝清偿保证债务的权利。

首先,先诉抗辩权仅是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以保证合同有效为提的权利。连带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与履行期不限届满后不履行债务时,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存在先诉抗辩权;同时,保证合同如果无效,也就不存在先诉抗辩权,因为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即没有保证责任,因而也就没有必要赋予保证人先诉抗辩权。

其次,先诉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的、延缓性的抗辩权。一般保证人不能自各发行使先诉抗辩权而只有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才可以用此种权利对抗债权人的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权,先诉抗辩权并不发生在实质上否认债权人请求权的效果,而仅仅能延缓债权人的请求权,当债权人已对主合同纠纷进行了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进在行了强制执行,仍有不能偿还的债权,保证人仍然应当承担责任。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合同纠纷流程

以专注的心态做专业的事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北京资深合同纠纷律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N座7层718室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店面转让合同,房屋转让协议,房屋转让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纠纷,行纪合同,仓储合同纠纷,保管合同争议,其他买卖租赁合同纠纷等相关知识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合同纠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