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违约金,什么是赔偿金
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两者的关系主要取决于一国立法对于违约金性质的规定。在英美法中,因强调违约金的补偿性,因此违约金实际上取代了预定的损害赔偿方式,而大陆法因承认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因而不同性质的违约金与损害补偿分别发生着不同的联系。
二、违约金低了怎么办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补偿性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条的立法精神包括:
1、应优先适用约定违约金条款,只有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形下,才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这样做的理由有二:一是充分尊重当事人预先确定损失赔偿额的自由,二是违约金本身优势所在,其支付避免了损害赔偿方式适用中常常遇到的计算损失的范围和举证的困难,从而节省了计算上的花费,甚至可避免旷时费神的诉讼程序。
2、法定损失赔偿额对违约金的适用具有约束性。约定违约金条款生效后,其具体的违约金数额确定还有赖于实际损失额的大小,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进行或升或降的调整。
3、我国的约定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只有当约定违约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司法机构才可予以适当减少,由此可见,立法者是允许约定违约金适当高于实际损失额的,此时司法机关无需再进行调整。既然允许约定违约金适当高于实际损失额而适用,那么其高出部分正好体现出约定违约金的惩罚性。
基于我国现在行立法关于约定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的规定,实际上承认了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的原则。另一方面,我国合同法上确定的约定违约金是补偿性违约金而非惩罚性违约金。
补偿性违约金是损失赔偿额的预定,故无论发生了何种违约形态,补偿性违约金的支付均应与违约损失相适应。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至于何为“过分高于”,如何“适当减少”,应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