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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权转移引发纠纷,债权转移行为如何发生法律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267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因债权转移引发纠纷

安某于2008年3月14日向司某借款2000元,约定2008年6月30日之前还清。2008年6月10日,司某从宋某处购买货物而欲将其对安某的债权2000元转让给宋某,宋某同意并立即打电话给安某(宋某与安某认识)告知此事。借款到期后,宋某向安某索要2000元钱款,安某拒绝给付。宋某即将安某起诉至法院,而安某辩称其接到的只是宋某的电话,并不是司某的电话通知,司某与宋某之间的转让行为对其并不生效,其无需向宋某偿付此2000元。

裁判要点:债权转移对债务人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转移以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方对债务人生效,未经通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司某欲将其对安某的债权2000元转让给宋某,但其并未通知安某,而是由宋某电话通知安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转移视为未通知债务人安某,故债权转移行为对债务人安某并未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点评:债权转移行为如何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债权人转让债权须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条件,缺乏这一条件,未经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然,法律对通知的方式未作明确规定,通知可以以口头、书面甚至行为等方式作出,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时即发生效力。而且通知必须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而不能由受让人等其他人代为通知。

本案中,司某与宋某之间转让司某对安某的债权2000元,确实是向债务人安某发出了转让通知,但该通知是由宋某发出,而不是由司某发出,故应视为未通知债务人安某,司某与宋某之间的债权转移行为对债务人安某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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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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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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