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大型上市公司工会的工作人员,现在单位有一批员工向我反映工作条件恶劣,想要变更劳动合同。我就积极帮他们同公司争取,但是最近公司以此为由想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工会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这个问题。
依照工会法的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的职责,这样就使得工会主席、副主席等基层工会干部会有时在维护职工利益时与企业处于矛盾上,有的可能遭到打击报复。
在实践中,有的工会干部因履行职责而被调离、撤职,有的被扣发工资,有的被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会干部履行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法律应当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履行好职责提供法律保护。
工会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
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对违反此条规定,擅自解除工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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