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2年8月新入职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不久也转正了,但是用人单位因为我近期参加工会活动而单方面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我想问一下,用人单位能够这样做吗?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职工参加工会活动,用人单位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吗”这个问题。
参加工会活动是每一名职工应当享有的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用人单位不能因职工参加工会活动而解除其劳动合同。
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合同的条件,劳动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因此除了上述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以种种借口,因参加工会活动而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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