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一名普通员工,我跟单位签的合同是三年的,我到这里来才半年。但是昨天人事部的告诉我,我不适合这份工作,让我走人。我觉得他们这样做很没道理,但是又不知道这算不算正常的解除劳动合同,您能为我解答一下吗?
您好,非常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有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8、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其中,依据上诉5-8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另外,《劳动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够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有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缓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希望我的回答能解决您的困扰,如果您还需要其他帮助,可以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