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以个人的名义,雇佣一个工作人员,我不知道该和他签订劳动合同还是个人雇佣合同,如果我选择雇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吗?同时,我还希望您能解答一些雇佣合同有哪些法律效力,谢谢。
您好,非常高兴能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您可以选择签订个人雇佣合同,虽然雇佣合同较劳动合同而言,双方自由协商的空间更大,但是您仍需注意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雇佣人的权利义务
1、给付报酬的义务。
给付报酬为雇佣人的主要义务。报酬的种类,一般以金钱。
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也可作为报酬的标的,报酬的数额,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自定,但不得低于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额。
2、保护义务。
雇佣人应该保护好受雇佣人的人身安全。
提供适合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如果雇佣人不提供相应的设施受雇佣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让雇佣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雇佣人应该按法律规定为受雇佣人购买保险。
(二)受雇佣人的权利义务
1、劳务供给义务。
受雇佣人以劳务供给为主要义务。劳务内容,依合同而定。
合同未明确的,应依一般交易惯例及合同主旨而定。
受雇佣人服劳务时,应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如果为一般劳务供给,受雇佣人应听从雇佣人的指挥,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范围内,有服从义务;
如果为高级劳务或特种技能劳务,受雇佣人则没有这种服从义务;
如果服劳务有禁止泄露他人秘密,或禁止竞业行为的约定,如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受雇佣人有遵守的义务。
2、自己履行义务。
雇佣人因需要有专门技术的特种劳务而雇佣时,受雇佣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保证其特种技能的,则应供给其特种技能。
受雇佣人应该自己亲自履行而不能转让于第三人否则雇佣者可以解除合同。
3、中途辞雇之损害赔偿义务。
若雇佣合同定有期限,受雇佣人在没有履行完义务而中途退出则要赔偿雇佣者的损失,当然重大事由使劳务供给不可能时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拨打我的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