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常常听说合同除了有效、无效之外,还有一种合同叫做效力待定合同。究竟什么叫做效力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呢?希望您可以详细地帮我解答一下,尤其是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谢谢了。
您好,非常高兴能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无权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处分财产的人,应该对财产具有处分权,原则上,任何人都不能处分属于他人的财产。
但是,如果处分了,这样的合同效力如何呢?《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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