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什么叫不定期租赁合同,除了没约定租期的房屋租赁合同之外,不定期租赁合同有哪些情形?希望您能详细地帮我解答一下,这样我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谢谢。
您好,非常高兴能帮您解答相关问题。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有固定期限为标准,可以将租赁合同划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
所谓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合同约定有明确的期限;
不定期合同的产生有三种情形: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
二、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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