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将一套房屋出租给别人,他强烈要求在合同加入优先购买权,我就纳闷了,到底什么是优先购买权啊?如果他要行使优先购买权有哪些限制条件呢?希望您能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您好,非常高兴能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行使优先购买权有哪些限制条件具体如下:
(一)同等价格条件
在买卖合同中,价格条款是其核心条款,集中反映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只有在价格条件相同前提下,才能保障在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时,维护出卖人的利益,实现法律公平、合理的精神。
但这里的价格是指在公平、合法的前提下形成的价格,若该价格条件是在乘人之危、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等情况下形成的,则不得成为先买权人购买的“相同价款”。
此时先买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以市场价格作为购买价格。
(二)其次付款期限、付款方式
因为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将会涉及到出卖人的期限利益、价款受偿的风险。
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先买权人不得超过第三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期限而主张与出卖人订立合同,但出卖人同意的除外。
如果出卖人允许第三人延期付款,由于延期付款涉及到付款人的信用和出卖人承担的价款可能不受清偿的风险,因而只有在先买权人就延期支付价款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足以保障出卖人能按期受偿时,才可将延期付款视为同等条件。
同时如果第三人允诺一次性付清,则先买权人主张分期付款的,则不能构成同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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