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房东,之前出租房屋的时候房客只支付了大部分租金,还说剩下的过段时间再给我。但是昨天那个人突然给我说由于他做生意亏了,剩下的租金不能给我了。请问一下律师,如果承租人不能支付剩余租金怎么办呢,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吗?我作为出租人如何行使解除权呢?
您好,很高兴能够回答您的这个问题。
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
这是出租人的一种法定解除权。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收取租金获取利润,如果承租人有无力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就会使出租人因无法收取租金而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又因为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的所有权具有担保其租金实现的作用,因此出租人由于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有权收回租赁物。
但是,在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情况下,如果租赁物收回时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就会对承租人有失公平,这时,应当允许承租人要求出租人部分返还超过的价值。
出租人的解除权的行使情况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好需要咨询其他法律问题的话,随时可以电话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