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之前租房的时候和房东签订了半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是现在房东提出要和我终止房屋租赁合同,要提前收回房屋。请问律师这样可以吗?还有,出租人终止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
您好,很高兴能够回答您的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看出租人能否提前收回房屋这个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合同是怎么规定的。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出租人就必须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
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就只好继续履行合同了。
但如果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擅自转租、转借、转让租赁的房屋;
擅自破坏租赁的房屋、改变结构、改变用途,或者拖欠房租达6个月之久,出租人就可以提前收回房屋,终止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好需要咨询其他法律问题的话,随时可以电话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