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哥哥受朋友委托帮忙保管一些全新的电脑配件,而且为了避免以后出现纠纷,他们之前还签订了一份保管合同。我想来向律师咨询一下,我们要如何确定这份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呢?还有啊,保管人可以使用保管物吗?
您好,很高兴能够回答您的这个问题。
从民法理论上讲,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或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
依《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一般来讲,自寄托人将保管物品交付保管人,经验收后,合同才成立;
寄托人没有交付标的物,只是提出要保管或者保管人同意保管,合同还没有成立。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管人事先已经占有保管物的,则保管合同自签订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那么保管人可以使用保管物吗?一般来说,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保管合同中预先约定保管人可以使用保管物,或者保管人未经寄存人同意而擅自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造成保管物损坏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好需要咨询其他法律问题的话,随时可以电话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