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来向您咨询一下关于保管合同的一些问题。比如说,这个保管合同是不是从签订的时候就成立了呢?还有,如果合同双方出现了纠纷,那么要怎么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呢?
您好,很高兴能够回答您的这个问题。
从民法理论上讲,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或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
依《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一般来讲,自寄托人将保管物品交付保管人,经验收后,合同才成立;
寄托人没有交付标的物,只是提出要保管或者保管人同意保管,合同还没有成立。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管人事先已经占有保管物的,则保管合同自签订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主要有:1、保管合同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保管合同的协议;
2、书面证明或小件的标志物等保管凭证;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保管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的证明材料;
6、对保管合同的成立有约定的,提供约定保管合同成立的证明材料。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好需要咨询其他法律问题的话,随时可以电话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