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几个月前我住了一套一居室的房,当时我考虑到我工作的调动性比较大,在和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就没有约定具体的租赁期限。昨天房东来找我,说要和我解除租赁合同,让我马上搬走。而且房东还是,由于我们没有约定具体的租赁期限,所以这份合同是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他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我想向律师咨询一下,什么是不定期租赁啊?这个不定期租赁合同能不能随意解除呢?
您好,很高兴能够回答您的这个问题。
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没有约定租赁期间的则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在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无法确定租赁期限,所以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但出于承租人利益的考虑,出租人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承租人一个合理的宽限期,以便及时妥善作出安排。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好需要咨询其他法律问题的话,随时可以电话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