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这样的:我单位和另一单位说好了他们单位购买我们几十公斤的海鲜,约好昨天签订合同,为此,前几天这些海鲜还有别的商家来买时我都拒绝了的,结果昨天要签买卖合同时,对方竟然反悔了,我能否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何界定缔约过失责任”这个问题。
一、前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阶段,而不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就是判断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
二、主客观要件: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并且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之行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
这些义务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而是违法行为。
三、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之损害事实存在。
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
四、因果关系要件: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害是由于另一方缔约过失引起的。
因此,如果以上几个要件都满足的话,你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