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合同上要约的问题。《合同法》里屡次提及要约,究竟什么要约,如果我们公司的业务部门向他人发出了要约,那么这个要约会产生法律效力吗?希望您能回答一下。
您好,非常高兴能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自要约实际送达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
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您可以参考《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时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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