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在和另一家企业的老板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对方要求在合同加入免责条款,究竟什么叫合同免责条款,哪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受法律支持的?在线等您的答复,谢谢。
您好。非常高兴能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
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责条款无效:
(一)显失公平的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二)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三)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四)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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