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经经常和朋友一起去KTV唱歌,本来一起玩一玩很高兴,但是KTV的“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的”规定却让人很讨厌,明明68的红酒到它那儿就120了,明摆着是欺负消费者嘛!我想问下律师对于这样的条款是不是构成合同法上的格式条款?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一、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二、KTV设置“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的”标志,可以视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格式条款。
在此次调研活动所采访的几家KTV中,有的有明示禁止自带酒水,有的则没有。
KTV设置‘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的标志,可以视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格式条款。
因为KTV与消费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消费者在KTV里消费时与KTV之间是一种合同行为,KTV营业是发出邀约邀请,消费者去消费是邀约。
此时,如果KTV明示禁止自带酒水,即修改了邀约为新邀约,消费者有选择是否消费的权利。
但如果KTV没有明示,等到顾客时加收开瓶费,按照《合同法》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去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的权利,该条款无效的规定,KTV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