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买房的时候应开发商的要求预先交了一万块的定金,请问律师,应该如何看待定金这个问题呢?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这个定金的效力一般又是如何表现的呢?麻烦律师给我解答一下,谢谢!
您好,很高兴能够为您解答这类法律问题。
定金是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依法或依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的前后,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定金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其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来实现的。
定金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
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话,随时可以来电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