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昨天我一个朋友跟我说了他哥哥的一件事,说是在工地上做活,就是下苦力的那种,工资还可以,比我这还高。但是必须要签了工头的合同才能上班,合同上有写如果出现安全事故和其他人身伤害一概不负责,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您好,很高兴能回答您提出的人身伤害免责的问题。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的。
关于人身伤害的不能免责,应是绝对的,并无轻重之分。
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常以以下四种形式出现:
1、全部免责。
即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应承担责任方提出任何赔偿的请求。
此种免责条款在雇工合同中最为普遍。
2、限制责任条款。
即当事人事先约定对将来的人身伤害赔偿以特定方式计算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
当前医疗合同中常有此类条款。
3、限制请求期限的条款。
即事先约定将来的受害人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逾期不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此种免责条款不以直接免除责任为表象,而以限制请求期限约束当事人的请求权,借此逃避法律的规制。
4、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
即事先约定在发生人身伤害责任时,应承担责任方以一笔金额固定的款项作赔偿,不足部分则予以免除或以一种固定的模式进行赔偿,而不按相关法律规定据实赔偿。
以上四种形式的免责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均应依合同法之规定确认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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