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打算和另一家单位签订一个转让店面的合同,这份合同由我们自己草拟,但是有关解除合同权我有个疑问,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合同有什么区别呢?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关于“约定解除权合同与附解除条件合同,存在什么区别”这个问题。
首先,约定解除权合同与附解除条件合同的根本区别:在合同中附解除条件,是当事人以意思表示限制合同的效力,当解除条件成就时,无须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权,该合同即自动且当然地失效;
而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在当事人所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并不当然且自动地失效,解除条件的成就只不过是赋予一方当事人以解除权,只有当该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而合同因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失效时,既有向将来失效的,也有溯及既往失效的。
其次,约定解除权合同中的解除条件不应限定为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对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与否只关乎当事人的解除权得否发生,并不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而且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既有向将来发生的,也有溯及既往的,因此,它无须要求当事人所约定的解除条件一定是在作出这种约定以后才发生的。
希望上述解答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问我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