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近期和另外一家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我单位先给货,对方再给钱。但是现在我方担心对方到时根本拿不出钱,因此通知对方中止履行,但是过了近一个月了,对方还是未提供相应担保,我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对方仍未提供担保,能解除合同吗”这个问题。
因行使不安抗辩权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68条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即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出现《合同法》68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时,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对方在当事人约定的期限或根据合同性质的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你方是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的。
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问我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