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前天我们饭店和另一家本市的活鸡供应商签订了300只活鸡的买卖合同,要求是300只公鸡,并且重量要较重的。但是对方明显给的不符合约定的要求,拿来了很多小鸡。针对此种违约行为我方是不是可以解除合同?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关于“不适当履行致无法达成合同目的,另一方能否解除合同”这个问题。
一、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使一方当事人付出代价或遭受重大损失,因此规定这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经过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向将来终止法律效力或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换言之,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权,通过行使解除权,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 。
二、其它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法》第94条第4项后半部分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如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等也可能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非违约方只要能证明因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律也赋予他合同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对方不适当履行合同,你方是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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