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11号我们公司同另外一家汽车零配件生产商签订了汽车零配件买卖合同。约定这个月11号对方将货物交给我们。给对方的钱款我们早就给了,但是直到月底对方都还未将货物交给我们,我们能否解除合同?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关于“买卖合同中一方迟延履行,另一方能行使法定解除权吗”这个问题。
一、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使一方当事人付出代价或遭受重大损失,因此规定这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经过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向将来终止法律效力或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因迟延履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4项的前半部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两种情况下的迟延履行,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未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对方订立合同目的落空,没有继续履行的意义,这种情形可不经过催告程序。
这两种情况其实质都是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均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希望上述解答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