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2个星期前我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我发现这个开发商又把我这个房悄悄卖给了另外一个人。我觉得这很明显是开发商违约了,那我能不能解除合同呢?还有啊,开发商应该给我多少违约金呢?
您好,很高兴能够为您解答这方面的问题。
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只有在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时,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权。
这是因为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需要咨询其他法律问题的话,也可以随时电话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