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和一个长期合作的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最近我发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但是最关键的是我们签订合同时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请问我应该怎么办呢?我能不能因为对方违约而要求解除合同呢?
您好,很高兴能够为您解答这方面的问题。
只要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就受法律保护,如果没有约定违约条款,一样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就是法律对违约方采取的强制制裁措施。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看来,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需要咨询其他法律问题的话,也可以随时电话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