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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危险性的不适合提存的物品,应该如何处理?

咨询时间:201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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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前些天和单位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是上周六我们给对方送货,但是对方却不接收,都不清楚什么原因。本来打算将货物提存的,但是考虑到货物是危险物品,又不易提存。那现在该怎么办啊?

文道全律师解答: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有危险性的不适合提存的物品,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首先,具备提存的情形之一的,必须是构成难以履行债务才应当提存。

所谓难以履行,指债权人不能受领给付的情形不是暂时的、无法解决的,而是不易克服的。

以下情况不能认为是难以履行:迟延接受履行对债务人影响不大。

比如,债权人表示迟延一、二天接受履行,或者迟延接受履行的期限能够为债务人接受;

下落不明的债权人有财产代管人可以代为接受履行;

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很快可以确定。

其次,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合同规定应当给付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物品。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所谓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指标的物不适于长期保管或者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比如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提存费用过高,一般指提存费与所提存的标的的价额不成比例。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有悖设立提存制度的目的,但不提存,债务人又达不到合同义务消灭的目的,为此,可以依照我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的,提存所得的价款。

希望上述解答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问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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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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