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上个月和另一家单位签订了供货合同,对方已经将货物交付我们这边了,现在我们这个这边需要给付钱款给对方,但是我父亲拿不出这么多钱,如果让姑姑代为给付金钱,能否也算作清偿?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合同也算清偿了而终止吗”这个问题。
一、清偿,是指能达到消灭债权效果的给付,即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清偿是债的消灭最基本、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
债务人履行债务,属于清偿;第三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而为给付的行为,也属于清偿。
二、另外,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或者实现担保物权而满足债权的,性质上也为受清偿。
清偿一般应当由债务人为之,但不以债务人为限。
清偿人主要包括:债务人、债务人的代理人、第三人。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债的性质只能由债务人亲自清偿的,不能由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第三人作清偿人。
清偿受领人可以是:债权人、债权人的代理人、破产财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受领证书持有人。
三、清偿与履行意义基本相同,只不过履行定位于动态地满足合同债权的层面,而清偿则定位于静态的满足债的目的而使合同消灭的层面。
清偿指的是完全履行,即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并以全面清偿为原则。
也就是说,清偿将导致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但履行还存在瑕疵履行、部分履行等情形,在这些情况下,履行不能引起合同关系绝对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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