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邻居最近出门旅游了,大概需要一个月才会回来,因此把他车的钥匙给我了,让我代为保管一下,我朋友说我这个叫无偿保管人,我想咨询一下,什么叫无常保管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无偿保管人有哪些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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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对保管合同的界定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从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保管合同自委托人交付保管物时成立(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无偿保管人即保管合同中无偿承担保管义务的责任人。
对无偿保管人责任的认定可以采用两个标准:
一是采用较轻的注意义务标准来认定保管人的责任。
这就是说无偿保管人所负有的保管义务应比有偿保管人为轻,如果有偿保管人应负与处理自己的事务同样的注意,那么无偿保管人则应负一个一般人所应负的注意义务即交易上必要的注意。
因为一个合理的普通的债务人在处理自己事务时总是比处理别人的事务更为谨慎、小心。
二是在责任的承担上,应当考虑无偿保管的因素而减轻保管人的责任。
换言之,无论保管人应负何种义务,都应负责,但应根据其无偿因素而减轻责任。
这两个标准具有一定联系,例如:减轻保管人的注意义务也会导致其责任的减轻甚至免除,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因为按照较低的注意义务标准而确定无偿保管人的责任,仍然需要认定保管人应负的注意义务,且并不排除根据无偿保管的特点而减轻其责任。
反过来说,如果根据注意义务而使保管人免除责任是不公平的,而需要使保管人负责,也不妨可以使保管人被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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