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合同追认的问题。您是否可以替我解答一下什么是合同追认?关于合同追认我国法律有何具体规定呢?哪些合同需要追认?不追认有什么法律后果呢?谢谢。
您好,非常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合同追认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该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权人作出效力认可。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的规定,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类: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二)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三)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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