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问一个关于支付委托费用的问题。是这样的,我要帮人处理一件事,但是其中消耗不少,我觉得还是应该让他先给我一部分钱,这样方便我以后做事。请问我应该跟他要哪些费用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委托合同预先支付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由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由委托人事先预付费用,受托人就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垫付了,则有请求偿还的权利,即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
应当把委托人支付报酬与偿还处理委托事务所应负担的费用相区别。
偿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不是对价关系。
所谓必要费用,比如差旅费用、有关财产的运输费、仓储费、交通费、邮费等等。
受托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不仅会有金钱支出,有时也会有物的消耗。
至于判断费用的支出是否必需,应当依据所委托事物的性质及处理时的具体情况来定。
这里的“必要”需要应从三个方面考虑:
一、直接性原则。
受托人支出的费用应与所处理的事务有直接联系;
二、有益性原则。
受托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利于委托人,目的是使委托人受益;
三、经济性原则。
受托人在直接支出费用时,应尽善良人的行为,采用尽量节约、适当的方法处理事务。
也就是说,必须是客观上确有必要,才可以请求偿还,以防其滥用。
不能以受托人主观上是否认为支出为必要为标准。
而应以受托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状态作为标准。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要问的,可以直接来电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