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香港某公司A(买方)与我公司B(卖方)签订了关于买卖新型自行车的合同。合同约定的标的是试生产中的第一批全部数额自行车1000辆,合同签订后,B公司又与加拿大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以较高价格将该批试生产中的全部新型自行车出售。2012年3月3日,B电告A,称生产厂家为了对该批新型自行车进行技术完善,故第一批货物的装运只能迟延到2012年9月。请问律师,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有什么法律后果?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根本违约的问题。
一、什么是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最终是一个由法官解释合同并依其裁量权加以判定的事项,对此加以类型化,将有助于根本违约构成与否的判断。
二、从您所述的案情来看,你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
本案中,合同的标的物为新型自行车。
由于新型自行车的特殊性,使得其生产批次对买方有特殊意义。
第一批次与其他批次之间的质量虽然可能一致或更好,但是却可能意味着特殊的交易机会的丧失。
而买方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第一批,说明其合同的目的不仅在于获得货物,同时也注重其特殊交易机会。
因此,本案中,卖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了A公司合同目的的根本无法实现,符合根本违约的构成。
三、根本违约的法律后果: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你放承担违约责任。
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