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附条件合同的相关规定。《合同法》里提及了附条件合同,您能解答一下什么是附条件合同吗?哪些合同属于附条件合同呢?希望您能为我详细解答一下,谢谢。
您好,非常高兴能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根据本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即附条件的合同。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
所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
附条件可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
在附条件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
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是不确定的事实,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条件,条件必须合法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合同中附条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意义。
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
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
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
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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