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格式条款的问题。法律对什么是格式条款有何规定?某保险公司的XX格式条款规定如下:保险标的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第三方负有民事赔偿责任时,被保险人不得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必须向第三方提起诉讼,且依诉讼程序仍不能获得第三方赔偿时,被保险人才能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这条规定是否无效?究竟哪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您好,非常乐意为您回答相关问题。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根据您的描述,该条款是无效的。
上面的问题极大地损害了被保险人的权利,不符合保险法最大限度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规定,是保险法所禁止的。
下列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一、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属于《合同法》第53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拨打我的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