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之前,北方的水果到南方卖的很好,我向甘肃一家水果批发市场订了5000斤苹果准备在四川地区贩卖,结果到期后,对方只给我运来了3000斤,而且品质没有达到我的要求,交货的地点也不对,请问律师,出卖人交货地点如何确定,交货违约应承担什么责任?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出卖人交货地点的问题。
一、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地点的确定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执行。
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如果出卖人因此履行迟延的,尚需承担违约责任。
2、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应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3、根据前述方法仍然不能确定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的,则应依《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推定,即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也就是说此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起即为交付;
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因此,对标的物交付地点的推定依据是先区分标的物是否需要运输。
二、交货违约应承担什么责任?
出卖人逾期交货时,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 在出卖人已经为现实交付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承担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具体责任承担包括: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出卖人逾期交付标的物约定有违约金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未约定违约金而约定损失数额或者损失的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约定数额或者方法计算向买受人赔偿损失;
既未约定违约金,又未约定损失数额或者损失计算方法的,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赔偿买受人有证据证明的损失。
此种情况下,由于买受人已经接受出卖人的交付,所以买受人不应再解除合同。
2、 在出卖人逾期尚未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在出卖人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可以不再适用继续履行,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3、 出卖人迟延交付的,由此而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