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学的是汽车维修,当了几年学徒之后,技术比较成熟了,现在老家开了一个汽车维修的工作室,当时跟房东签订了三年合用,合同中约定我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但是现在合同没到期房东就过来跟我说之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无效,要求收回店铺,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出租房装修后怎么处理?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出租房装修的问题。
一、出租房能够装修吗?
如果合同中约定能够根据房屋的用途装修就可以装修,不属于违约。
二、合同无效或者解除时装修过的房屋如何处理?
(一)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
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
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
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
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
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二)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
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
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
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
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
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
2、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其装修物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因承租人有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3、若是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或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装修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希望上面的解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您可以随时电话跟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