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个加工工厂的负责人,去年10月的时候,有客户送了一批原料来让我们加工,说加工完之后再付尾款。但是,现在已经加工完成了,对方一直拒绝支付尾款。朋友说,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行使留置权,究竟什么叫做留置权?留置权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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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需要承担以下义务:
(一)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担保法》第86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
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
因此,而至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留置权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间是否尽了必要的注意,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对留置物的损失是否有过错,应由留置权人负举证责任。
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物时需债务人予以协助的,其得请求债务人协助。
如债务人应留置权人的请求却不予以协助,则对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毁损、灭失,债务人不得向留置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人原则上并无使用留置物的权利,相反留置权人负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
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使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不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担保。
(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人有义务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
在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人违反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的,构成非法占有,应向债务人或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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