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来向您咨询一下关于合同违约的一些法律问题。请问一般违约情形有哪几种啊?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但是这个合同又被确认为是无效合同,那么合同无效后当事人还要负违约责任吗?
您好,很荣幸能够为您回答这类法律问题。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该条款,违约情形划分为两大类:
一是不履行合同义务。
所谓不履行合同义务,又称毁约行为,指债务人拒绝履行任何合同义务。
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所谓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指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合同无效后其双方当事人对违约条款的约定亦是无效的,也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了。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想咨询其他法律问题的话,也可以随时电话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