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岁的吴老先生和58岁的刘大姐,都曾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2008年初,两人经人介绍认识两个月后,登记结婚。
刘大姐说,由于都是再婚,她生怕将来自己被抛弃,无依无靠。吴老先生有一套购于2005年的57平方米的小房子。为了表示诚意,也为了将刘大姐的户口和自己迁至同一个村以便享受村民待遇,他便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刘大姐的名字。
刘大姐很爱锻炼,总是要外出打打太极拳、练练舞蹈。时间一久,吴老先生的疑心病便犯了。他怀疑,刘大姐是在外面有了新对象。久了,他甚至开始觉得,刘大姐是为了房子才嫁给自己的。
2010年底,吴老先生第一次提出离婚,经调解后撤诉。
但这事在刘大姐的心里投下了阴影。两人经常发生争执。
一年后,他们再次闹上了法庭。只是这次,是刘大姐要求离婚。
对于离婚,两人都没异议,但在房子问题上,两人争执不下。
吴老先生认为,房子的钱,刘大姐分文未出,离婚后理应归自己。
刘大姐则表示,要严格按照房产证登记的内容来划分房产。既然房产证上登记了两个人的名字,自己理应享有一半产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按照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子两人各占一半。准予两人离婚,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房屋归吴老先生,但他需一次性支付刘大姐房屋补偿款9万元。
法官提醒:房屋产权证是确定房屋所有权最重要的权利凭证,即使房屋原来是一方婚前财产,如产权证上记载另一方系共有权人,则房屋也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按照产权证上记载的份额进行分割。老年人处分自己的房产应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