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拍照片能否作为婚外情证据
很多当事人认为偷拍偷录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2002年4月1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并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们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另外,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于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者住宅,四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自己家里取证,则不存在此问题。但如果取证的目的已达到,却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者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又如,在自己家里安放录音设备,不构成侵权。但安放在第三人家里或者办公室的,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在第三人居室内取得亲昵照片就不具备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取得的两人的亲昵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可见,只要不违法,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
二、婚外情证据如何收集
1、固定易失的外遇证据
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2、收集文字证据
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3、采集视听证据
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只要不违法,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
4、采集现场证据
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此类证据采集难度很大,也较为容易引发激烈的现实冲突;法院通常不提倡此类证据,司法界对此类证据采集方法争议较大。